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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法院审结湖州首例涉疫情不可抗力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2-20 17:45:41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李世超 通讯员 徐卓杨

  浙江在线2月20日讯(浙江在线 记者 李世超 通讯员 徐卓杨)当前,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而引发的纠纷广受关注,疫情不可抗力是否是合同履行的“免责王牌”?2月19日,长兴法院利用移动微法院快速立案并高效审结一起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

  该案两名原告分别是来自安徽、福建的两名外来务工人员。2019年10月18日,因住宿需要,他们与被告长兴某小区业主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1年,每月租金18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合同签订后,两名原告按期支付了租金。

  春节前夕,两名原告都回老家过年。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实行交通管制,致使两人均无法回长兴,租住的房屋也没办法正常使用。原告认为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要求解除与被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及押金,并通过邮寄立案方式将起诉材料邮寄至长兴法院。长兴法院受理立案后考虑到两名原告目前都还在外省,采用“不见面”办案方式,组织双方在移动微法院上进行“隔空调解”。经过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意退还原告一个半月租金;原告也承诺于2月28日前交还钥匙,并腾退案涉房屋。

  虽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但法官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受疫情影响,租赁合同目的只是暂时不能实现,承租人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办案法官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补签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期间房租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标签: 编辑: 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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