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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还354万“环境债”!湖州这14人干了什么?

发布时间:2019-07-08 18:19:18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俞冲 叶洁 记者 李世超

  浙江在线7月8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俞冲 叶洁 记者 李世超)近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金额高达354万元,长兴法院依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据了解,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杨某等14人利用车队,多次将垃圾装运到长兴县某山体脚下实施倾倒。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该倾倒的垃圾及渗滤液中含有铅、锌、铬、镍等重金属,并且扩散至周边生态环境,使得土壤环境受到损害。前期,当地政府为垃圾处理及土壤修复花费了354.945万元,其中包括防止污染扩大费用、实际清理垃圾费用、现场数量勘测费、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土壤污染调查费用以及受污染土壤处置费用。

  破坏生态环境,不能一罚了事,一判了之,如何真正做到“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2018年5月23日,我省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引入磋商制度,通过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主体等平等对话,平衡各主体的利益,从而破解“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该案件通过引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在长兴法院的见证下,赔偿权利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赔偿义务人开展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而本次磋商是实施方案出台后,湖州市首例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也是全省范围内赔偿义务人数量最多,赔偿金额较大的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签约当天,14名赔偿义务人已支付赔偿款101万元。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就赔偿款后期履行方式作出约定,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今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兴法院行政(环资)庭庭长鲁骅告诉记者,“磋商先行,司法保障”这一做法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的一种表现,不仅弥补了强制性行政手段和公益诉讼的短板,更是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法理念,让损害者承担责任,让青山绿水得以修复。

标签: 编辑: 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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