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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英雄名誉!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9-10-29 17:33:37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10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李世超)10月29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浙江省级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该案由湖州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共同捍卫英雄名誉。湖州中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颖出庭履行职务。

今年8月,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吕挺在执行水域救援任务的过程中,为营救落水群众被急流冲走,英勇牺牲,年仅29岁。国家应急管理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然而,张某某却在本地近500人的微信群中发表侮辱烈士的言论,引发了网友的强烈愤慨和谴责。

湖州市检察院发现了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后,征求了吕挺烈士近亲属的意见,亲属表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9月12日湖州市检察院向湖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湖州市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庭审全程同步网上直播,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消防、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社区群众、学生代表及媒体记者等百余人受邀旁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虚拟空间里,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超过言论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言论自由的一般原则。吕挺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时代的正能量,全社会都应崇尚和学习,其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张某某明知吕挺烈士的英雄事迹,仍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且其言论被多名网友阅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张某某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贬损的行为,属于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现场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法院依法审理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不仅有效抚慰了吕挺烈士亲人、同事的情感,平复了公众情绪,还有力维护了英烈名誉和社会公共秩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众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侮辱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标签: 编辑: 王艺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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