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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本级首起电捕鱼入刑案宣判 这个行为要不得

发布时间:2019-08-19 06:39:00 来源: 湖州在线 杨楠

  (原标题:市本级首起电捕鱼入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一场特殊的增殖放流公益活动在吴兴区织里镇义皋村附近水域举行。在吴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市渔政站等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价值上万元的鱼苗欢快地游进水中。此时,站在一边的陈某成夫妻俩如释重负。从去年禁渔期在禁渔区非法电捕鱼被查获,到今年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进行增殖放流弥补过失,陈某成夫妻俩受到了深刻教训。

  去年6月28日至6月30日期间,陈某成夫妇驾驶携有电瓶、捕鱼器等电捕鱼工具的快艇,三次到长兜港杨家埠塘口区域河流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采用电捕鱼的方式进行捕鱼,非法捕捞白鱼39斤、其他杂鱼30斤。6月30日凌晨3时许,他们在长兜港大桥下码头处交易时,被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站执法人员及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8月15日当天投放鱼苗之前,吴兴区法院在义皋村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同时,陈某成和刘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六百四十三元,共同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人民币一万元。这也是湖州市本级首起电捕鱼入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那么,电捕鱼会对生态造成多大危害呢?据了解,电捕鱼会使大量鱼群失去繁殖能力,不仅会破坏鱼类繁殖,还会杀死水里的螺蛳、贝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当电流通入水里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从而导致水生生物窒息而亡,腐烂变质,严重的更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从而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电捕鱼更会危害电鱼者自身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经过此次庭审,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陈某成说:“现在真的很后悔。为了弥补之前过失,我们愿意购买鱼苗放到河里补偿生态。”

标签: 电捕鱼;公益诉讼案件;民事;禁渔期;吴兴区;刑事;鱼苗;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宣判;保护费 编辑: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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