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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出台“十八条意见”打造环境执法效果最优市

发布时间:2019-05-27 17:26:04 来源: 浙江在线 徐坊 刘秀珍 王炜丽

  浙江在线5月2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徐坊 通讯员 刘秀珍 王炜丽)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涉险屡犯、敷衍整改等情节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记者从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近日,该市出台《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三服务” 全力打造环境执法效果最优市十八条意见》,对监管对象实行宽严并济差别化管理。

  根据十八条意见,湖州市环境执法将杜绝“一刀切”,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意见明确指出,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共分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危废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等方面23种情形。执法部门将通过下发《行政告诫书》予以行政告诫,行政告诫只登记在案,不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对无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小、主动及时改正或终止违法行为后消除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等6种情形,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深化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应用,与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督、绿色金融等政策联动。支持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受到行政处罚或列入“黑名单”12个月以上,由企业提出申请后,作出行政处罚或认定的主管部门及时对企业启动信用修复工作。

  “意见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和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环境执法就宽松到底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涉险屡犯、敷衍整改等6种情节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围绕“三服务”要求,湖州市环境执法工作努力实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此次出台实施十八条意见,明确了环境执法宽严并济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震慑了严重违法行为。据悉,下一步,该市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宽严相济举措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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